民 事 诉 状
原告:罗和,男,汉族,1965年4月3号出生,身份证号43052*******X新邵县人,常住地址:邵阳市状元洲社区12栋1单元东头1号门面系邵阳市公路局***公司水暖器材批发部聘用职工
被告:聂立*,男,汉族,1970年12月30号出生,身份证号*******,现住隆回县高坪镇****,电话
第三人: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市中心支公司
案由:交通事故纠纷
诉讼请求:
1.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123801元
2. 依法判令第三人在其承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给付赔偿款;
3.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2011年2月20号,当事人聂**驾驶小车与罗和生驾驶的摩托车在陈家桥地段相撞,造成罗和生,罗玉智,罗桃连,邓福连四人受伤,此案经邵阳市交警事故大队作出责任认定(邵公交认字2011第061号)当事人聂立新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,当事人罗和生承担次要责任.此案发生后,原告罗和生共计损失149859元,(见明细附表),按照被告方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划分被告方应付给原告方135387元,被告方已向医院支付12200元,保险公司已向医院支付2500元,被告还需要向原告方支付123801元,另被告方在第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,因此第三人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.
综上所述,被告方由于拒绝支付赔偿,特起诉至人民法院,请求依法判决.
此呈
邵阳市北***人民法院
具状人:
2011年12月21号
备注:此案经邵阳市**区法院判决,当事人很满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