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一贵律师亲办案例
交通事故经典案例
来源:高一贵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0-11
浏览量:649

     

原告:罗和,男,汉族,196543号出生,身份证号43052*******X新邵县人,常住地址:邵阳市状元洲社区121单元东头1号门面系邵阳市公路局***公司水暖器材批发部聘用职工

被告:聂立*,男,汉族,19701230号出生,身份证号*******,现住隆回县高坪镇****,电话

第三人: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市中心支公司

案由:交通事故纠纷

诉讼请求:

1.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123801

2. 依法判令第三人在其承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给付赔偿款;
3.
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事实与理由:

2011220号,当事人聂**驾驶小车与罗和生驾驶的摩托车在陈家桥地段相撞,造成罗和生,罗玉智,罗桃连,邓福连四人受伤,此案经邵阳市交警事故大队作出责任认定(邵公交认字2011061)当事人聂立新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,当事人罗和生承担次要责任.此案发生后,原告罗和生共计损失149859元,(见明细附表),按照被告方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划分被告方应付给原告方135387元,被告方已向医院支付12200元,保险公司已向医院支付2500元,被告还需要向原告方支付123801元,另被告方在第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,因此第三人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.

综上所述,被告方由于拒绝支付赔偿,特起诉至人民法院,请求依法判决.

此呈

邵阳市北***人民法院

具状人:

20111221

 

 

备注:此案经邵阳市**区法院判决,当事人很满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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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高一贵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305*********0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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