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 事 诉 状
原告:陈**,女,1979年8月16号出生,住隆回县西洋镇,现在邵阳市****门诊所上班.
被告:周****),男,1977年12月5号出生,住洞口县********,电话:
案由:离婚
诉讼请求:
.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.
2.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.
事实与理由:
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,2003年4月1号在云*****县登记结婚,期间因被告在云南当兵,因此双方缺少了解,而双方的性格又极为不合,因此双方结婚后经常吵架,由此双方婚后没有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.被告退伍后由于不愿意努力工作,成天打牌赌博到处借高利贷对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.原告对被告数次规劝,但被告不但不听,反而对原告进行大肆虐待殴打,2011年7月原告对被告进行极为严重的虐待殴打,造成原告身体多次受伤,原告向邵阳市公安局****派出所报案,并进行了法医鉴定,此后派出所民警对被告进行了多次教育,但被告仍然屡教不改,由于被告的变态行为造成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,原告在哥哥家几次自杀都是哥哥的及时阻止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至今为止,被告仍然对原告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威胁辱骂 ,被告甚至连原告的律师都进行威胁,被告的非法行为导致原告有家不敢归.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.现原告由于害怕被告的殴打经常将刀片和安眠药放在身上,已具有严重的自杀倾向,这样的生活已让原告感觉生不如死.
综上所述,原告认为被告的非法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,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,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.
此呈
****县人民法院
具状人:
2011年12月2号
备注:此案结果当事人很满意。